
离婚
在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在
夫妻个人
财产和个人债务上争执不下,一般来说,
夫妻个人
财产,是指
夫妻婚前个人
财产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具有较强的个人专属性或他人不能使用的
财产。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认定为
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
财产,是指
夫妻婚前个人
财产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具有较强的个人专属性或他人不能使用的
财产。
离婚时,
夫妻个人
财产归
夫妻各自所有。下列
财产应属于
夫妻个人
财产:(1)任何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
财产和已取得的
财产权利,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受赠、继承或受遗赠的
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为
婚姻而购置的
财产。婚后夫或妻已具有专属性的日常用品,如衣物等。(2)婚后
夫妻一方从事职业、业余爱好等专用
财产,如书籍、工具等。(3)婚后
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
财产、人身
保险费、伤残补偿费、人身伤害赔偿金等。如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转业费和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婚后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金等。(4)婚后
夫妻一方通过继承、接受赠与、遗赠所取得的
财产或
财产权利。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
财产清偿:1、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