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
《
公司法》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
公司,分
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
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
公司,子
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
公司与分
公司的区别具体为:(1)子
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
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
公司的名称,由隶属
公司依法设立,只是
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2)母
公司对子
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
公司对子
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
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
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
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
财产受隶属
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
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
公司作为子
公司的最大
股东,仅以其对子
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
公司自身的全部
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
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
财产,与隶属
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
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
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4)税收角度的衡量子
公司与分
公司是现代大
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
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
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
公司?这恐怕最主要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
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