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
法定解除的情况很多,主要有以下情形:1、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
合同。并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2、开发商将已售房屋私自抵押根据规定,
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开发商私下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购房人购房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退房并解除
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3、一房二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
商品房买卖
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
合同;4、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房屋的主体结构、防水等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约定面积不符,
合同没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
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5、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无法办理产权证开发商在交房期满后,经购房人催告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
合同;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约定或者《城市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
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
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届满后超过一年,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
合同。6、担保贷款
合同不能订立;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之规定:“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商品房担保贷款
合同并导致
商品房买卖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
合同和赔偿损失。7、开发商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根本违约,致使购房人在购房时期望的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8、不可抗力根据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
合同目的的,当事人有权解除
合同。9、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现在在签订额
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情形,继续履行
合同无必要,或者也无法履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