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当事人不同意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存在修复可能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当事人同意离婚但对其他事项有异议的,应当提出自己的要求,出示子女、财产争议方面的相关证据,使人民法院支持自己的相关请求。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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