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案
对
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或者人民
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或者人民
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
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或者人民
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
财产权利的
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或者人民
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或者人民
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或者人民
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