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
不能。我国相关条款明确规定,
股权转让关系主体应是
股东;一般来说,
公司不能作为本
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主体。
公司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行为会使得
公司股权失去最终的归属,与
公司运作的基本法理产生冲突,同时也违反了
公司的资本充实的原则,因此,
公司是不应当成为本
公司的
股东的。在实践中和司法判例中,一般都认定本
公司作为
股权转让协议主体的情形下,该转让协议因决议产生程序不合法或转让主体不适格而无效。但是
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也应当持有本
公司的股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
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
股东可以请求
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
股权:(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
股东分配利润,而
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
财产的;(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
公司存续的。自
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
股东与
公司不能达成
股权收购协议的,
股东可以自
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