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
银行、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
公司、
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
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
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
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
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