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1)刑事责任:我国
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和隐匿、故意销毁
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财务
会计报告罪;对清算人和清算义务人等直接责任人员在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
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
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
公司、企业
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规定了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
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
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
公司、企业
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
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
民事赔偿责任:清算组有以下情况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
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3)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章程给
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