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
六十日,但是补正申请材料、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审查依据、现场勘验、鉴定等所用时间不计入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还要考虑
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的,经
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