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
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
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
信用卡,进行
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
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
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
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