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
根据新《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引起
股权转让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
股东之间转让
股权新《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
公司的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权”,即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
股东会表决通过,也没有其他任何限制。(二)
股东向
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股权新《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股东向
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股权,应当经其他
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
股东征求同意,其他
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
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
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三)
股权的强制执行而引起的转让新《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
股东的
股权时,应当通知
公司及全体
股东,其他
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股权的强制执行是
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它是指人民
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在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的
股权的一种强制性转让措施。(四)异议
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
股权转让根据新《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异议
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条件在实体上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
公司连续5年不向
股东分配利润,而该
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即
公司在5年中每一年都盈利,并且每一年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还有利润可以分配给
股东,但
公司却没有一年向
股东分配利润。2、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其主要
财产。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
公司存续的。(五)
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
股权法定转让新《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原则规定“自然人
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
股东资格”。公民死亡后其遗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
股东的出资作为
股东的个人合法
财产,在自然人
股东死亡后,也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继承人继承
股东资格后,成为
公司的
股东,取得了
股权,依法享有资产权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各项
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