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
江苏诈骗数额在三千元以上的,应予
立案。
法律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诈骗
个人
诈骗公私财物3千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
诈骗公私财物4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第二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