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
破产和解的提出有时间限制,债权人提出
破产申请的,人民
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
破产申请的,人民
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
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出。人民
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
法院应当自收到
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
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