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无效,不动产抵押是登记生效。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
财产的占有,将该
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
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
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
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
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
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房地产或者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