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
《
公司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
公司设立登记三年后进行,并经
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