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具有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受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在
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却是因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
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
事故致死等;就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再者,必须是行为人逃逸行为在前,而伤者因行为人逃逸而死亡的结果发生在后,两者之间存在这个顺序关系。如果交通
事故发生时伤者当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适用《
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第二种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
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