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承揽
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可以由纠纷当事人协议选择,没有协议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
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律依据:承揽
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可以由纠纷当事人协议选择,没有协议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
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
法院管辖基层人民
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
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
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
合同,交易行为地为
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