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院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
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
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
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
立案侦查,向人民
检察院提出的,人民
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
立案的理由。人民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
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
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
立案。2.公安机关的人民
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
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
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
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十二)监督管理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