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属于。
民法典中的融资租赁
合同属于无名
合同的范围。无名
合同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
合同,即是《
民法典》明确规定的买卖
合同,赠与
合同,借款
合同,租赁
合同,融资租赁
合同,承揽
合同,建设工程
合同,运输
合同,技术
合同,保管
合同等之外的其他
合同。所以融资租赁
合同属于无名
合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
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
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
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
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