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
一、涉外
婚姻的管辖权法律是怎样认规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
法院在受理涉外
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
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
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
法院也有管辖权。另外,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的规定,我国
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1)在国内
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
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
婚姻缔结地
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的,由
婚姻缔结地人民
法院管辖。2)在国外
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
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
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3)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
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
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
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
法院有管辖权。4)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
法院起诉
离婚的,应由
婚姻缔结地人民
法院管辖。由于我国大陆与
香港、
台湾等地的法律不同,也在此简单介绍一下:在
香港冲突法中,有确定
离婚案件审判权的规则,这些规则指出,
香港法院对法域间的
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1)
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
香港居住,或与
香港有实质的联系;2)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
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
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
香港居住;3)双方均在
香港居住。
台湾法律之有明文规定者,仅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六八条。该条共有三项其规定要旨如下:
离婚之诉,专属
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
法院管辖。但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该居所地之
法院管辖。
夫妻之住所地
法院不能行使职权或在中华民国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夫或妻为中华民国人,不能依前两项规定定管辖之
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
法院管辖。二、涉外
离婚的方式有哪些目前,要和外国人
离婚,涉外
离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涉外协议
离婚,一种是涉外诉讼
离婚。1.关于选择涉外协议
离婚方式
离婚的需要注意的问题。当事人
夫妻双方能否协商
离婚,包括对子女、
财产、债务均能达成协议的,则可选择诉讼调解
离婚或登记
离婚。考虑涉外协议
离婚的,同时应考虑到各个国家或地区是否设立登记
离婚制度,即行政
离婚制度。有的国家只能通过诉讼
离婚,如德国、英国、法国、
荷兰,包括我国
香港地区也是只有采取诉讼
离婚程序。有的国家或地区兼采诉讼
离婚与行政登记
离婚,如
日本、
葡萄牙,罗马尼亚、古巴、海地、
墨西哥、
台湾地区。即便在某些国家地区中允许采用行政程序登记
离婚的,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一般而言,采用登记方式,当事人需亲自到场,对于可以在国内办理内地居民同
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之间的
婚姻,也必须双方亲自到场才能办理协议
离婚。当事人不到场而委托别人可以通过协议登记再婚的,只能是双方均在国外的
留学生或在国外工作的,或
夫妻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只有在居住地机关不予受理其
离婚的情况下),才可以委托
律师在其原
结婚登记地办理登记
离婚。2.关于选择涉外诉讼
离婚方式
离婚的需要注意的问题。鉴于有些国家不承认
离婚调解书,以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要求
法院以判决的形式
离婚。由于
法院办理涉外
离婚的一般均要收费,我国
法院的收费与国内
离婚案件收赞相同均为
夫妻财产的1%。这表明当事人采用诉讼
离婚,增加
离婚成本。总之,选择登记
离婚的,可以降低
离婚成本。选择诉讼
离婚的,比较可靠,容易得到其他的国家的承认,但诉讼过程比较复杂,耗时耗力耗钱,所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