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
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致
合同无效开发商担的责任是要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的责任。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
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
商品房买卖
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