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
股权的交易程序及其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以典型买卖方式进行的有限责任
公司股权转让为例,
股权交易程序完成至少需要以下几个步骤:(一)
公司股东与拟受让其
股权的当事人(包括
公司其他
股东或
公司股东外的第三方)签订《
股权转让
合同》。持有并转让
公司股权的一方当事人称之为“转让方”,支付价金并受让
公司股权的一方当事人称之为“受让方”,转受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通过《
股权转让
合同》来进行明确约定,二者之间建立起的法律关系应当属于“合意之债”性质的法律关系。(二)以
公司名义就
股权转让事项召开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外资企业)并作出相关决议,并准备相关
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法律文件。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一般包括:1、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股权转让之事实;2、受让方若是非
公司其他
股东,
公司其他
股东同意放弃拟转让
股权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3、修改
公司章程;4、其他与
公司内部管理相关的内容,包括人员的变更等。可见,
公司及
公司其他
股东有依法配合完成
股权转让事宜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由《
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法律或规范进行规定。从一定意义上讲,
公司及
公司其他
股东与拟转让
公司股权的
股东之间所建立起的是一种“法定之债”性质的法律关系,当然这种法定之债有效的前提条件是
公司股东所进行的
股权转让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没有侵害其他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或其他合法权益。(新的
公司法删除了召开
股东大会的规定)(三)对特殊情形的
股权转让,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前还要进行特殊的行政审批手续。如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需要经过政府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涉及外商投资的,根据投资数额大小,需要经过不同级别的国家计划管理、外汇管理、外商投资管理等部门的审批;涉及国家对
股东身份进行特殊限制的行业,如金融、信息、运输、资源、医疗卫生等产业,还要经过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特殊审批等。对这些特殊的审批程序,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管理的范畴,
公司股东、投资者及
公司与这些国家机关之间所建立的同样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四)由
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股权转受让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
公司股权转让行为通过登记行为进行法定的公示。
公司按照工商变更登记的内容将新
股东记载于
股东名册或发放相应的
股东身份证明。作为国家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依法对
股东的投资行为和
公司运营行为进行监管的义务。这里至少包含了两方面的管理,一是对
公司组织方面进行管理;二是对
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
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很显然,
股东、
公司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二者之间所建立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相关法条
[1]《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