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
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
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
合同。劳动
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
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
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3、属于劳动关系,它是劳动关系的另一种形式,受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4、对于劳务关系,譬如退休返聘的人员与
用人单位之间,就是劳务关系。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是属于劳动关系而并非是劳务关系,是受
劳动法等法律的保护的,同样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也是要签订劳动
合同,来保障劳动者和
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