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考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所考科目成绩,且建议所在学校给予记过以上的校纪处分。
1、同一科有第一条的犯规行为二款含二款以上;
2、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3、抄袭他人答案的;
4、有意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条件的;
5、夹带书本、资料、纸条等以及类似行为的;
6、携带考试规定必需的文具用品以外的物品,如计算器、通讯设备等进入考场的;
7、互相核对试卷答案的;
8、传接纸条或答案的;
9、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10、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的;
11、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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