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
事实
婚姻的双方,一方死亡,另一方能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继承遗产。法律上承认的事实
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
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的时间在1994年2月1日前,且两人已符合
结婚的实质要件。
结婚实质要件是指双方均无配偶、已达法定婚龄、无禁止
结婚的情形等。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
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进行
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不能认定为事实
婚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
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
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
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
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
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
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
结婚登记。未补办
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条,未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
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