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实践合同有如下特征:
1.实践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
2.实践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时间。实践合同的成立,除需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相应地,实践合同的成立时间亦为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之时。
3.实践合同中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是先合同义务。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并非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而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以实际交付物品或提供服务等行为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合同。在实践合同中,当事人双方除了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通过实际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来使合同成立或生效。例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等都属于实践合同。这种类型的合同强调的是行为的实际发生,而不是仅仅依赖于合同的签订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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