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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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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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东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山东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法院
法院

(1)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

(2)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二、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则

1.适当补偿、限制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所受到的精神损害,从而起到抚慰作用。

2.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就是平衡原则,既要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让侵权人得到惩戒,又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3.法官有限度地自由裁量原则

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

三、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1.要有损害的事实,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4.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是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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