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回避由谁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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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锶锶

2025-10-15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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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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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的回避由谁来决定

在刑事诉讼中,应当由法院院长决定法官的回避。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此外,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检察院
检察院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刑事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3.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三、回避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申请回避的法定事由有: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4.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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