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中国社会团体拥有行政管理权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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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述中国社会团体拥有行政管理权的合法性

中国社会团体拥有行政管理权的合法性:社会团体取得了授权,一是行政机关授权,二是立法机关授权。社会团体经行政机关授权后,虽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权,但它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受《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制约,对于由此产生的责任,行政机关有义务承担。

二、社会团体法人变更的材料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社会团体法人变更的材料有:

1.社团变更登记申请(说明所有变更事项、理由、具体情况,法人签字);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3.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载明社团变更登记履行的民主程序,法人签字);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身份证复印件。涉及副处级以上领导兼职问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提交组织部门有关批准文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在任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7.行政许可申请书;

8.《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设立社会团体法人有什么要求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有以下要求:

1.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2.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3.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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