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用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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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57288210

2025-09-01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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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

一、公共设施用地分类

公共设施用地分类根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可分为两大类:

1.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别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归属为居住用地R),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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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居住区及其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归属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二、损害公共设施的后果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损害公共设施的后果是,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损失达不到5000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损害公共设施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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