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建设工程未结算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共计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法院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原因有什么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原因有:
1.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中的违法行为;
2.招投标程序中的串标、泄露标底的行为;
3.缺乏有效的诚信机制;
4.法制缺陷留下造成逃废工程款的漏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可哪些途径来解决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可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
1.与欠款人对工程欠款进行协商,达成还款协议;
2.请求追债公司的帮助;
3.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4.到欠款人住所地或工程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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