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对格式条款解释应遵循的原则有:合同自由原则、严格解释原则、诚信解释原则。格式条款制作人在拟定格式条款的内容时,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和意欲订立的格式合同类型,合理地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使格式条款预先确定的利益关系均衡、风险分担合理。
二、格式条款解释的特殊性

公司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的解释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现为《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解释格式条款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通常解释原则:即按照通常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2. 有利于相对人原则: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 合理解释原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4. 特别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格式条款在具体解释时还要结合条款的具体内容、合同的目的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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