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适用的人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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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笔

2025-10-04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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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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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避制度适用的人员有哪些

回避制度适用的人员有:

1.审判人员。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3.侦查人员。包括具体侦查人员和对具体案件的侦查有权参与讨论和做出决定的负责人。

4.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二、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回避理由、回避申请、回避决定、回避后果和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回避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回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申请回避的时间是多久

申请回避的时间一般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如果在庭审中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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