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取回权的行使的内容有哪些

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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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n@

2025-09-18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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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清算取回权的行使的内容有哪些

破产清算取回权的行使的内容如下:

1.行使时间

财产
财产

(1)财产权利人要求取回财产的,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提出。

(2)权利人逾期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2.行使途径

(1)权利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

(2)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权行使取回权。

3.取回条件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应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

4.取回标的

二、破产的基本流程

1.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

2.立案审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应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

4.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

5.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并就整顿与和解协议讨论

6.破产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公司继续经营

7.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三、破产的特征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存在多数债权人

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只需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即可。

3.债权人公平受偿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了债权人无法实现全部债务。

4.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未能清偿的债务部分被免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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