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签交通事故调解协议需要在场的人员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保险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每方不得超过三人。
二、交通事故调解不成后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后调解不成功,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准备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交通事故管辖由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怎么制定交通事故调解书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5.赔偿方式和期限;
6.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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