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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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40720

2025-09-14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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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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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情形

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情形大致如下: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事故
事故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二、医疗机构在何种情况下应受处罚?

医疗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应受处罚:

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3.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6.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7.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8.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9.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三、设置医疗机构的流程

设置医疗机构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开设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需分别经过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及主体资格登记流程。

2.其他医疗机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即无需单独进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该程序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程序合并进行,后续再进行主体资格登记流程。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采取备案制,无需进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而是向卫健部门备案,取得《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后续再进行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主体资格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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