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控
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情形大致如下: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事故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二、医疗机构在何种情况下应受处罚?
医疗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应受处罚:
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3.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6.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7.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8.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9.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三、设置医疗机构的流程
设置医疗机构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开设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需分别经过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及主体资格登记流程。
2.其他医疗机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即无需单独进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该程序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程序合并进行,后续再进行主体资格登记流程。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采取备案制,无需进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而是向卫健部门备案,取得《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后续再进行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主体资格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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