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1.前往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
2.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件进行受理和初审;

犯罪
4.审查后,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办收养证需要什么条件
收养登记需要具备的要求: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三、收养人能否同时收养多个孩子
收养人不能同时收养多个孩子,收养人正常情况下只能收养一名子女,除非收养人无子女或者收养人收养的是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那么就可以不受人数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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