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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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染染

2025-09-09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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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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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院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最高院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内容包括以下:

1.以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口供和证言,不管内容如何都属非法证据,都应当排除。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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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哪个阶段发现非法证据,哪个机关予以排除,不得进入下一个程序。

3.检察院负责追究制造非法证据警察的刑事责任。

4.检察院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证明证据合法的责任在检察院,不在被告人和辩护人。

5.法院开庭时,当事人和律师都有权利向法官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提出申请时不用举证,只需提供线索或者材料。

6.检察院法院根据当事人、律师提供的线索(警察姓名、警号)有权通知该警察出庭说明情况。被通知的警察应当出庭。

7.查清是非法证据的,予以排除,查不清是否非法取证的(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对有关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特征

非法证据排除的特征如下:

1.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一般情况下,由非法证据取证过程中的受害者,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提出排除非法证据。

3.听审结果。由法官主持听审的,由法官作出裁决;不是由后来决定案件的法官,而是由较低级的司法人员主持的,由于其无权作出裁决,而只能作出建议。

三、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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