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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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a-deng

2025-09-17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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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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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的规定的内容是: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计算方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休克
休克

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不同地区法院的判决标准有所不同,部分法院会根据医药费花费情况,参照医药费的金额,按照医药费的5%-10%之间酌定,不超过医疗费的20%;部分法院会参照当地伙食补助标准,结合医疗期间,酌情确定。

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等;

4.其它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

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较大面积烧伤者。

二、送养子女收取“营养费”违法吗

送养子女收取“营养费”是否违法要分情况。

1.民间送养行为收取的“营养费”合法

按照规定,如果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这里面所收取的“营养费”,就不能算是违法的,法律不会对其追责。

2.以出卖为目的收取的“营养费”实际上违法,将被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若是行为人本身是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通过将孩子出卖后获得“营养费”牟利的,这种情况中所收取的钱额就不属于合法的。这种行为的判断主要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三、营养费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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