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民
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宅基地
第十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国家土地所有权有哪些
国家土地所有权包括: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郊以及依法被国家没收、征收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4.根据法律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6.因不可抗力原因,农村居民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土地。
三、土地所有权的特性
土地所有权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的特定性
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2.交易的禁止性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3.权属的稳定性
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态不能改变。
4.权能的分离性
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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