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留置权的权利有以下几点:
1.占有权,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留置物的占有权是留置权物权性的具体表现。

合同
3.使用权,置权人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而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原则上,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
4.偿还请求权,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
二、留置权的成立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三、留置权成立消极要件
1.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债权人占有动产时所负担的义务]相抵触。
3.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当事人在合同中特殊约定相抵触。
4.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5.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消灭。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常见于运输、加工承揽、保管等合同关系中。比如,如果一个人将衣物送到洗衣店清洗,但是洗衣店在完成服务后,客户没有支付相应的费用,那么洗衣店有权留置这些衣物,直到客户支付费用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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