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抗辩:
1.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收集证据,准备好材料,通过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辩;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利有哪些
1.参诉权利。
2.诉讼主张权利。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3.提起诉讼权利。第三人有权对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后的行为提起诉讼。
4.答辩权利。
5.对撤诉提出异议的权利。
6.举证权利。
三、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特征
1.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三人主体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2.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存在是以他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前提,如果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他就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3.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否则,就不会发生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这是与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共同具备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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