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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要具备的条件主要有: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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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企业的分类有哪些
合伙企业的分类有:
1.普通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最少两个合伙人,合伙人员没有上限;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如会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人。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
我国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
1.货币出资;
2.实物出资;
3.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权利出资;
4.劳务出资。
而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除了不能以劳务出资之外,其他三种出资方式都可以。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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