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签订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包括:
1.要明确保管货物的品名、品类。
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
2.要明确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验收由保管人负责。通常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无需开箱拆捆即直观可见的质量情况;二是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者货物上的标记为准,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三是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验收。
4.货物保管和对保管的要求。
如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需要有专门的仓储设备及技术条件,应在合同中作相应的约定,存货人应向保管人说明该物的性质并提供有关资料,以免发生货、仓毁损或者人身伤亡。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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