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保全财产在开庭前或开庭后都可以,一般是在开庭前提出的。
财产保全是为了判决得以执行,一般在立案时或开庭前提出,越早提出,越能起到防止转移、变卖财产的作用。

立案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时要提交以下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需查封、扣押的财产信息;
4.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5.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财产保全要交钱吗
申请财产保全的话需要向法院缴纳申请费。具体标准为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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