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院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了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的四种情形: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情形。
三、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3.价值取向不同。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4.期间和计算不同。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5.适用的主动性不同。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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