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宅基地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
1.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2.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多余的宅基地;
4.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除外);
5.农村居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遗留的宅基地以及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形式宅基地。
二、宅基地收回流程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流程如下:
1.村委会提出收回申请。
2.乡镇政府意见。
3.国土局组织听证后出具意见。
4.附听证纪要报市政府,市政府出具审批意见。
5.以政府名义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国土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由政府进行注销登记。
6.接到通知三十日内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注销土地登记。
7.未交回《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公告废止。
三、宅基地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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