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所谓无处分权人,限于善意取得人的直接前手,非直接前手人为无处分权人时,票据抗辩的切断原理和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的原理已有保护,不须适用善意取得原理;从有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也不须适用善意取得原理。
2.须以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取得票据。即主要以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如以其他法规定的方法取得票据,因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所以不能享有票据权利,仅对无处分权人享有一般债权。
3.须取得有效票据。票据的有效是享有票据权利的基础,无效票据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善意而取得无效票据的,同样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4.须给付对价。完整享有票据权利的,应付有对价,善意取得同样应具备该项要件。
5.须为善意。所谓善意,指无直接恶意、间接恶意,也无重大过失和知悉抗辩原因,否则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认定善意取得的条件
1.出让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善意取得的“善意”如何界定
善意取得的“善意”的界定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受让人是否有“知情”的义务,通过他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对转让人的了解程度,受让人是否能够判断他的取得是善意的。
2.受让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人明知其取得该物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极大,则可以认定为其行为出于“非善意”。
3.应当考虑交易的场所是否符合常理。
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即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2. 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这种对价通常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的等价物。
3. 票据的转让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即转让时应当背书,并且背书应当连续。
4. 票据本身必须是有效的,即票据未过期,且票面记载的内容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这些条件是为了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避免因为票据的非法转让而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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