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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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616

2025-09-21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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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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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区别有哪些

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区别有:

1.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驳回起诉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审理终结后须作出实体评判的阶段作出的。

立案
立案

2.法律依据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依据的是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依据的是实体法,包括各种民事法律法规。

3.解决的问题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的否定;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胜诉权的否定。

4.法律效力不同。

5.诉讼当事人不同。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法院没有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被告没有应诉参加诉讼,裁定书不能把起诉的被告列为诉讼当事人;而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发生在立案之后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起诉的被告已经参加了诉讼,应列被告为诉讼当事人。

6.适用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上诉期限均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判决,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7.适用程序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仅适用第一审程序;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一、二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

8.诉讼费收取及承担情况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将退还预交的诉讼费,而驳回诉讼请求应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由起诉人交纳并承担。

二、民事诉讼驳回起诉的情形

驳回起诉的情形有: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有仲裁协议的;

7.属于劳动争议的;

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9.重复起诉的。

三、民事诉讼不予受理的情形

1.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3.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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