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

江西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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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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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西省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

江西省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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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一种情形,只要行为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二种情形,只要行为人损坏公私财物次数达到三次以上,既使数额不满五千元,也可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三种情形,行为人纠集他人实施损坏公私财物,只要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侦查。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公诉案件,我国刑法对自诉案件的分类如下: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故意毁坏财物不属于上述的自诉案件,故而该罪是公诉案件。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处罚标准是,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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